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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完善疫情损失补偿政策的建议

   日期:2020-07-25     浏览:194    评论:0    
核心提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周卫健提出了关于完善疫情损失补偿政策的建议。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周卫健提出了关于完善疫情损失补偿政策的建议。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联合财政部不断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优化完善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助政策,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关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损失补偿的法律。《动物防疫法》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应当采取的措施及强制扑杀补助政策作出了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后的扑杀及补助工作有关要求。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对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作出调整,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地方可结合实际进行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补贴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制扑杀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二、关于构建“国家财政+动物疫情防控基金+政策性保险”的疫情损失分担模式。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调动养殖场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对于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3个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如发生动物疫病或政府为控制疫情进行强制扑杀,养殖场(户)将按规定获得保险赔偿。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是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条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建立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关于提高补偿标准和实施差别化补偿。2016年7月,农业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国家继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强制扑杀,家禽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由之前的10元/羽提高到15元/羽,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明确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四、关于简化疫情补偿款的发放程序和提高补偿及时性。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和经费测算。财政部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农村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据了解,为鼓励养殖场户及时上报疫情、配合疫情处置,部分省份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地方财政先行垫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办法,缩短了补助发放时间。

五、关于完善补偿政策监督机制。每年财政部审核下达的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强化对强制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执行情况监管,各省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实施总结。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补助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健全完善经费分配、使用等监督机制,提高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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